为坚决贯彻学校办学新理念,加快建设新工科学院建设,提升学术水平,增强培养“实基础、重应用、强能力、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能力,树立良好院风、学风、作风,进一步促进学院学术活动的开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1.学院举办的学术活动主题、内容、形式、宣传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出现违反国家法律,违反意识形态安全管理规定以及社会公德良俗,以及国家和地方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和言论。
2.学院鼓励各系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校进行学术讲座和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鼓励教职工在校内和院内举办学术讲座。
3.学院设立“电院学术讲堂”,主要以学院名义邀请校内外专家来我院举办学术报告或讲座,主讲人必须是相关学科领域的校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或在相关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主讲人必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4.学术活动必须与本院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相关,学术活动主题要符合学校办学新理念,新工科建设需要。
5.根据《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术交流活动及经费管理办法》(湘一师校字〔2018〕68号)有关规定,学校校内教授、博士每两年必须举办1次学术讲座。
6.学术活动组织机构或个人要做好学术活动资料存档,将相关资料报送科研副院长,存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学术活动申请表单,活动海报、活动照片或视频、会议记录、活动总结,以及相关学术报告电子文本、纸质文本,研究报告等。
7.学术活动经费标准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术交流活动及经费管理办法》(湘一师校字〔2018〕68号)执行,从对应专项经费列支,专项经费实行学院统筹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专项经费包括学科建设费、专业建设费、院里各种集体项目(如“双一流”、重点实验室、质量工程项目等)等专项经费,可以支持相关学术会议或考察活动,使用规定参照相关专项经费管理条例执行。
8.学术活动组织者应充分考虑活动举办期间的安全管理事宜,人数较多,或有一定数量学生参加的,须向学校保卫处报备,并协助学院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9.学院专业系和教师个人组织举办学术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先申报,经学院或学校相关部门审批许可再举办的程序。未经允许,任何个人与机构不得私自在学院或校内举行学术活动,如有违反,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个人负责。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电子信息学院
二0二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