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湘一师党字〔2018〕101号)、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湘一师教字〔2014〕7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组织统战部、党政办公室《关于调整简化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审批程序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考勤管理,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是平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岗位聘任、解聘、晋级等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上下班、集体活动、迟到、早退、请假、超假、旷工等情况。
第二章 考勤方式
第三条 专任教师岗位考勤时间为讲课、指导实习(见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等教学时间,以及校、院安排的教研活动、政治或业务学习等各项集体活动时间。管理岗位实行坐班制,每个工作日按学校作息时间进行考勤。
第四条 教学时间考勤由校、院根据教学活动安排进行考勤登记。集体活动时间考勤由活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组织考勤签到登记,并如实记录出差、病假、事假、迟到、早退及旷工等情况。考勤登记表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条 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出差的,须提前办理好调课手续。因出差未能参加集体活动的,按正常出勤处理。
第三章 请假及外出审批
第六条 教职工不能按时到岗,须履行请假手续,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职工请假申请表》,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离岗位者,作旷工处理。
(一)书记、院长请假,由校领导审批。
(二)其他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所有以内、以上均含本级)由书记和院长审批;4天以上需由书记和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校领导审批。专任教师请假还需教务处签署意见,专职辅导员请假还需学工处签署意见。
第七条 教职工因公或因私离开长沙地区,须履行外出审批手续,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批准后方可离开。凡未申报或外出申请未被批准而擅离长沙,作旷工处理。
(一)书记、院长离开长沙地区,时间在2天以内的,须事前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并报告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时间在3天以上的,须提前2天通过OA系统审批,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后再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二)副书记、副院长离开长沙地区,时间在2天以内的,须事前报书记或院长批准,并报告分管校领导;时间在3天以上的,须提前2天通过OA系统审批,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再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三)三办主任、实验室主任、系主任离开长沙地区,时间在2天以内的,须事前报书记或院长批准;时间在3天以上的,须提前2天通过OA系统审批;时间在7天以上的,还需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其他教职工离开长沙地区,须事前报书记或院长批准。
第八条 出差审批
教职工出差须提前2天通过OA系统审批,须一并提交出差依据。凡未经审批的出差学院不予认可,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九条 教职工请假、外出审批通过后,须及时通过截图、拍照等方式报学院综合办公室备案。未及时备案造成的考勤责任由个人自负。
第四章 考勤处理
第十条 事假、病假、婚假、产假等各类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假期待遇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请假天数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迟到、早退在半小时以内的,每累计3次计旷工0.5日;半小时以上不足半个工作日的,每次计旷工0.5日;超过半个工作日的,计旷工1日。
第十二条 超假、未请假、请假未获批而擅自离岗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全年累计旷工2日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奖励性绩效工资及特殊人才津贴扣发20%;全年累计旷工5日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奖励性绩效工资及特殊人才津贴扣发100%。
第十四条 教职工应主动承担学院公共事务工作安排。对工作安排有异议的,应先到岗工作,再按有关规定或依法提出申诉。因不按时到岗贻误工作的,按学校相关文件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在考勤过程中滥用职权、对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违反考勤制度应该进行查处的教职工予以包庇、纵容的,按学校文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对处罚不服或遭打击、报复,可依法定程序进行申诉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依据学校相关文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电子信息学院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