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教学是学院开展教育教学最基本、最重要的组织形式,课堂纪律的好坏是课堂教学得以正常进行的基本保障。为进一步维护课堂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规范课堂教学管理,提高教师授课质量和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以促进教学质量提高。根据学院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教师的课堂纪律要求

1、教师上课前必须备好教材、授课计划、教案、学生学习情况登记表、教具等。严格遵守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应提前5分钟达到上课地点,做到不迟到、不空堂、不提前下课、不拖堂。

2、教师应按课表在规定的时间和教室(含机房、实训室等教学场所)组织课堂教学活动,不得随意更换时间和地点。

3、任课教师在每次课的第一节课开始时,老师叫上课,班长叫起立,老师向同学一鞠躬,然后说请坐;第二节课,老师叫上课,同学们停止其它活动。实践课、机房上课等不适合起立的课堂可以免除开课仪式。

4、教师应严格执行课堂考勤制度,每一次课都要清查到课学生人数,及时填写学生学习情况登记表和教学日志,到课打“√”,旷课打“×”,迟到,早退,请假打“○”。通过点名、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课堂出勤情况。

5、任课教师是课堂纪律的直接管理人。要教育和督促学生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维持课堂秩序,对于学生违反教学纪律的现象,要及时地批评教育,令其改正。如果课堂上学生座位散乱,有打手机、吸烟、听音乐、睡觉的等不良行为,教师发现后不闻不问,不批评教育,造成课堂纪律混乱,导致无法正常教学,追究任课教师的责任。

6、教师上课中途不能离开教室、一般不能坐着讲课、不能讲与教书育人无关的内容或做任何与教学无关的事情,应该在教室中间到处走动,随时随地了解学生的学习态度,发现不良现象,要及时提醒或制止。

7、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得任意增加或删减教学内容,也不得随意增加课时。必须按照课程标准要求认真备课,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

8、有效进行教学改革,提高学生的上课兴趣。教师要做到因课、因人、因材施教。要不断改革教学方法、调整教学内容,紧扣提高学生职业素质的目标开展每一堂课的教学。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下的学生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为了吸引学生,任课教师要备好、讲好每一堂课,要通过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去吸引学生;反对在枯燥、乏味的讲课中用高压政策去管理学生。经常与学生沟通,征求学生对上课的意见。对厌学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协同辅导员做好思想工作。

9、教师必须认真安排课外作业,应按时收作业,并及时批改。作业原则上全批全改,批改作业应认真细致,并严格指出作业中的错误,对抄袭作业的学生,要给予批评直至取消考试资格。对作业批改不认真的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按教学事故处理。

10、采取形成性课程考核办法,加大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监控和管理。形成性课程考核,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项目(作品)考核(60%)、学习过程表现(出勤情况、课堂表现、作业情况等)(20%)、综合测试(20%)。

11、未经学院、教务处批准不得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违者将视为教学事故。

二、管理制度

1、建立辅导员与任课教师正常沟通制度。辅导员每个月至少要与任课教师沟通一次,互通情报。任课教师对课堂教学管理中的棘手问题要及时与辅导员沟通或者向系部反映,寻求解决的办法。每个班上都有少数长期不上课的学生,建议任课老师与辅导员沟通后,由辅导员对此少数习惯性旷课的学生,重点谈话及督促。每周教研室的教研活动不但要研究教材、教法,也要求研究学生,听取学生意见,因此要求每个教研室要通知辅导员适当参与教研活动。

2、实行教学工作督导制。院督导进行经常性的教学工作检查、督促和引导,及时提供质量信息,为院部教学工作决策提供意见。

3、建立听课制度。院长、教研室主任等管理人员都应定期深入课堂听课,全面了解教师授课与学生学习的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教研室等教学基层组织应组织教师相互听课,观摩教学。

4、建立辅导员每日教室巡查制度。辅导员每天至少到各班教室巡查一次。辅导员要经常性的深入课堂,观察与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对于学生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和疑难问题,应及时和任课教师进行沟通。

5、坚持教学信息员制度和周报告制度。每一个班设立一个信息员,对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随时进行考勤,每周向辅导员报告一次。由辅导员将将过去一周任课教师课堂教学存在的问题汇总后,每周星期二向分管学生和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各报送一份。

6、每学期的期中及期末,以座谈会、问卷等各种形式对各门课程行课情况进行调查。

三、处理措施

1、教师实施考勤和管理课堂纪律的有关情况,作为学期教学质量考评的重要指标。

2、经课堂检查,如学生到课率低于60%,任课教师、班级辅导员必须说明理由并做出书面解释。无特殊情况,连续两次学生到课率低于60%的,系部将对任课教师、班级辅导员提出批评。

四、附则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电子信息学院。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电子信息学院

二○二二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