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
高等学校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坚强阵地,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培养人才的政治质量摆在首位。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规、政令制定本办法。
一、政治纪律
(一)禁止张贴大小字报;
(二)禁止成立非法组织、印发非法刊物;
(三)禁止组织和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四)禁止非法印发传单,书写张贴反动标语,呼喊反动口号;
(五)禁止聚众起哄,挑起政治事端,煽动罢工、罢课、阻塞交通,冲击党政要害部门;
(六)禁止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污蔑、谩骂、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
(七)禁止制造、传播政治谣言;
(八)禁止收藏传播反动书刊、音像制品及其他反动宣传品;
(九)禁止利用合法和其他非法手段举办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的沙龙、演讲等活动。
二、违犯政治纪律的处理
凡违反上述政治纪律的学生,除触犯法律依法处理外,区别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
凡违犯上述政治纪律之一,情节严重,态度恶劣,影响极坏,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凡违犯上述政治纪律之一,情节严重,影响极坏,造成一定后果者,区别其悔改表现,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三)凡违犯上述政治纪律之一,情节较轻,造成不良影响者,区别其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凡包庇怂恿、袒护违犯上述政治纪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五)凡违犯上述政治纪律,有如下行为之一者,可减轻、从轻、或免予处分。
1.主动向组织交代违犯政治纪律行为者;
2.积极检举揭发他人违犯政治纪律行为者;
3.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消除或避免违犯政治纪律行为的危害者;
4.被胁迫、诱骗参与违犯政治纪律行为者。
(六)凡违犯上述政治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或从重处分:
1.违犯上述政治纪律行为的策划者、组织者、指挥者和主要骨干分子;
2.同时违犯多项政治纪律;
3.屡次违犯上述政治纪律;
4.对检举、揭发的人实施恐吓、威胁、打击报复者。
三、其他
(一)上述政治纪律及违犯政治纪律暂行处理办法的解释权在湖南省教育厅。
(二)凡因违犯政治纪律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教育厅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