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创建安全、整洁、文明、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入住管理

第二条学生住宿由学校按照学院、专业、年级相对集中和男女生分楼栋居住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三条学校可根据住宿定额情况、公寓基建和维修工作等需要,以及学生人数的改变,调整学生公寓的安排。

第四条学生个人不得擅自调换寝室或床位。如有特殊需要,学生本人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后方可到公寓管理部门办理,并到所在学院进行住宿变更登记。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须办理退宿手续:

(一)入校时未通过体检复查但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二)经批准办理休学的学生;

(三)开除学籍和退学的学生;

(四)参军、出国、转学、毕业的学生。

第六条学生退宿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开具证明并到公寓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必须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碍公寓管理人员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假期因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等需要留校住宿的学生,需由所在学院或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批,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协调安排学生住宿。

第三章 公寓组织及管理

第九条学生公寓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后勤处、保卫处协同管理。

第十条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应配合做好公寓管理工作,校院两级学生会要协助做好学生寝室纪律、内务、卫生检查评比工作。

第十一条公寓管理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做好门卫值班、卫生检查及报修程序指导等工作,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对失职工作人员、学生可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公寓各楼栋分别推选栋长、楼长及寝室长,负责各项制度的落实,每学年末纳入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四章 门禁管理

第十三条学生公寓门禁管理人员(下简称:宿管员)须按学校规定,着工作服上岗。

第十四条宿管员对来访人员(包括本校教职工、物业公司员工等)进行询问和审核,来访人员在值班室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好登记手续后,找学生的,由被找学生带入并送出;办事的,由公寓管理员具体安排。

第十五条宿管员有权禁止男女生串楼。特殊情况下,可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同意入内。强行闯入者,本校学生处以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外校人员交学校保卫处处理。

第十六条宿管员应严禁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和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及宠物进入学生公寓。宿管员查获物件除没收外,学校对违纪学生处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宿管员应验明学生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后方可借备用钥匙给学生开门,严禁学生擅自撬门、锁,违者除照价赔偿外,学校对违纪学生处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宿管员应该认真履行职责,对学生报检、报修要及时指导其按程序办理。

第五章 学生行为管理

第一节 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按公寓卫生保洁员主外、学生主内的原则,楼道走廊、楼梯、公寓楼内的其他公共区域、城南书院校区公寓厕所由公寓卫生保洁员打扫,寝室内部卫生由本寝室成员整理和打扫。

第二十条学生应维护公寓清洁卫生,在公寓内不准向窗外和楼道内吐痰、倒水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等。

第二十一条公寓内不准堆放垃圾等杂物,被褥应叠放整齐,日常用具统一摆放,保持公寓内整洁卫生。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公寓内不得随意张贴、涂写刻画。

第二十三条按照每周一小扫、每月一大扫的原则,各学院每周集中检查一次学生公寓卫生状况,学生工作部(处)每月集中检查一次学生公寓卫生状况,并向各学院通报抽查结果,每学年评比一次文明寝室。

第二节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入住公寓后应该仔细观察,熟悉公寓安全通道及消防设施,树立安全防范意识,遇有突发事件,要以人身安全为第一原则,有序疏散。

第二十五条严禁在公寓内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有毒有害等危险品以及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携带、持有和储存的其他物品。违者处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严禁在公寓内使用热得快、电褥子、电热杯、电热棒、电炉子等违章电器及其他大功率电器;严禁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酒精炉、蜡烛等),违者处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严禁在公寓内乱拉电线、私接电源,违者处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节 其他行为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公寓楼内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高音量播放音响和演奏乐器;不得进行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并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违者处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公寓内不得赌博、酗酒、吸烟、打架斗殴;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存放、散布和传播不健康的书刊、光盘软件及音像制品,违者处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禁止学生在公寓内饲养动物,违者处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爱护公寓内的公共财物,如空调、热水器等,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经查属于故意损坏者除给予赔偿外还处以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学生不准在外留宿;不得对外出租床位或留宿外来人员;来访客人进入和离开公寓楼时,须在门卫处凭证办理登记手续。二十三点半前查获未在寝,为晚归;二十三点半后查获未在寝,为未归。无正当理由及有效证明晚归者,通报批评;无正当理由及有效证明未归者,处以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学生公寓内禁止从事商业活动,违者处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严禁学生未经空调管理方许可擅自使用学生公寓空调,私拉私接空调电源和擅自使用空调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严禁学生做出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禁止学生使用非学校统一制售的水卡、电卡、网卡等,违者处以记过及以上处分,情结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学校开展大学生文明寝室、优秀寝室及党员示

范寝室评选活动。荣获各类荣誉称号的寝室,学校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公寓管理中的表现将作为评优、评先、评奖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者,学校将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自行终止。